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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 戶政法規 ] >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8478241號函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台(87)內戶第8708994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89)內戶字第八九六二五○四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台(90)內戶字第九○○二二四五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台內戶字第○九七○○九六四六六號令修正

一、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無戶籍人口,係指在臺灣地區合法定居,未依規定申報戶籍之人口。

三、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向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索取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全份計五張,如附表),持表一向現住地警察分局製作指紋卡,經其主管於該表簽章後,再持申請表(計五張)及指紋卡正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

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將申請表正本留存,表二影本二份分別函送當事人現住地及曾經居住地所屬之警察分駐(派出)所、表三影本二份函送當事人現住地警察分局、表四影本二份及指紋卡正本函送刑事警察局、表五影本二份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另行文當事人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查對戶籍資料。

五、

警察分駐(派出)所接到戶政事務所函送之申請表,應派員實地查明當事人居住情形並於申請表查證意見欄填註查證意見,經主管簽章後,一份留存,一份寄返戶政事務所。

六、

警察分局接到戶政事務所函送之申請表,應查明當事人是否為查尋人口或通緝人口,並於申請表查證意見欄填註查證意見,經主管簽章後,一份留存,一份寄返戶政事務所。如當事人係查尋人口或通緝人口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七、

刑事警察局接到戶政事務所函送之申請表及指紋卡,應比對指紋檔案,將查對結果於申請表查證意見欄填註查證意見,經主管簽章後,一份留存,一份寄返戶政事務所。

八、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接到戶政事務所函送之申請表,應查明當事人是否為合法或非法入境人口,並於申請表查證意見欄填註查證意見,經主管簽章後,一份留存,一份寄返戶政事務所。如當事人係非法入境人口並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九、

戶政事務所接到第四點所列有關機關查復之資料,經查如係設有戶籍人口或非法入境人口,應駁回其申請;如係合法定居,而未依規定申報戶籍之人口,應通知申請人補辦戶籍登記。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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