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一、 |
本人。 |
二、 |
原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 |
三、 |
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 |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一、 |
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
二、 |
原始國民身分證。以蓋有發證相關印信,並以其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
三、 |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其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有相關資料可稽。 |
四、 |
各級學校之畢(肄)業證書。以其資料建立日期或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
五、 |
國防部及陸、海、空、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以其兵籍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
六、 |
其他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
七、 |
戶籍登記致錯誤者,由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申報錯誤者,由當事人自行提憑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
八、 |
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 |
九、 |
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新台幣5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