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5月21日訂定 97年6月23日修訂 |
一、 |
依據: |
桃園縣政府民國97年6月16日府民戶字第0970192072號函訂「桃園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暨內政部民國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函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辦理。 |
二、 |
目的: |
為因應97年5月23日登記婚改採登記制度暨配合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作業,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
三、 |
具體作法: |
(一)登記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為原則,得按預定對數彈性安排登記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二)預定方式:以電話、臨櫃、網路、傳真等方式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以下簡稱辦公日)預定者均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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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話、臨櫃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一個辦公日完成預定(由當月審核承辦人負責審核,並予以登記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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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網路、傳真方式:應於結婚登記日前二個辦公日申請,經本所確認後完成預定(由該項各業務承辦人會知當月審核承辦人負責審核,並予以登記列管)。 |
(三)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預約登記表,如附件1(受理後影印1份交由民眾收執,正本1份本所留存)。 |
(四)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本所不受理結婚登記。 |
(五)結婚當事人應於預定時間,親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凡逾預定時間,本所得視情況決定是否辦理。 |
(六)未事先預定而於他人預定時段逕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如經審核書證齊全,仍可受理,惟預約者優先辦理。 |
(七)受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換發、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等戶籍申請案件,應依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另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申請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戶籍登記事項,仍應一併受理。 |
(八)受理民眾預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詳細說明民法第982條修正意旨,並請民眾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再依個人需求、習俗宴客或舉行儀式,避免於假日往返奔波辦理結婚登記。 |
四、 |
特殊情事具體作法: |
(一)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所辦理結婚登記者,本所受理預約申請登記日期,派由責任區同仁至現場查實,例假日則由督導主管至現場查實,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並於當日辦妥結婚登記。 |
(二)另結婚當事人如有前款之特殊情事,地點非本轄者,本所受理預約申請登記日期,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本所辦理結婚登記,協助查實之戶政事所應於3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本所歸檔。 |
(三)如尚有其他特殊個案者,接受申請後以個案函報上級機關研處。 |
五、 |
其他具體作法: |
(一)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由本所全體同仁輪值受理,人力之調派、輪值及主管督導,依實際執行情形予以彈性調整。 |
(二)受理預定假日結婚登記人力調派之加班或補休,依人事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本執行要點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