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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婚姻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之流程,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修正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之流程,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修正,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新舊制比較表及相關法規、問題解答,業已登載於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網站之「大陸配偶新制度專區」歡迎上網查詢。


有關持大陸公證處出具之「單身證明」或「未再婚公證書」辦理結婚登記者,其有效期限由三個月修正為六個月

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台內戶字第○九三○○○五一二六號函辦理:

為避免部分當事人所持前開公證書發證後遲未使用,可能產生公證書所載事實業已改變之情形。另考量大陸地區實施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婚姻登記所提交之當事人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有關大陸公證處出具之「單身證明」或「未再婚公證書」之有效期限,內政部同意修正為該公證書出具之日起六個月,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居民......發現有虛偽不實情形時,撤銷相關戶籍登記

桃園縣政府府民戶字第○九二○二四四四一二號函釋: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居留許可或戶籍登記;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一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經許可居留或定居後,撤銷其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撤銷其戶籍登記;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無效或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境管局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定居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由境管局通知戶政機關撤銷其戶籍登記。


大陸籍配偶剛辦離婚未出境,又再結婚,仍須繳交海基會驗證之單身證明

桃園縣政府府民戶字第○九二○二二三○二八四號函示:

「按申辦結婚登記之行政程序,不因當事人(即大陸配偶)係第一次結婚、或在臺灣地區離婚後未出境即於臺灣地區締結第一次以上之婚姻,而在申辦程序上有所差別,受理之戶政機關均應要求當事人(即大陸配偶)於申辦時出示親自辦理並經海基會驗證之『單身證明』,始有充分之證明力證實當事人(即大陸配偶)在身分關係上的單純,無瑕疵;基於維護國人權益,釐清在臺灣地區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之大陸配偶的身分關係,以求婚姻關係之純淨,避免嗣後衍生身分、婚姻及繼承等法律糾紛。凡係與臺灣地區配偶離婚或臺灣配偶死亡之大陸配偶,再在臺灣地區申請與臺灣地區人民為結婚登記時,應要求其結婚登記文件內需包含親自辦理並經海基會文書驗證之『單身證明』。」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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