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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申請


※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死亡者之視同註銷印鑑證明書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九三○○○六五六○號函釋:

查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四)內戶字第八四○一九○八號函意旨係規定,如當事人已死亡,其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之視同註銷印鑑證明書,惟仍不得申領印鑑登記原始申請書及印鑑條影本。是以,當事人既已死亡,依印鑑證明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其印鑑證明書即視同註銷。惟為避免上開函釋文義遭致誤解,內政部同意彰化縣政府建議將內政部編訂之「戶政解釋函令彙編」中該函釋主旨摘要修正為「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死亡者之視同註銷印鑑證明書」。


※委託申請印鑑證明

為確保您的權益,自即日起,委任申請印鑑證明之委任書應由委任人親自簽章,否則,不予受理。


※申請印鑑,應持國民身分證

申請印鑑登記、證明、變更及註銷登記,應依印鑑登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提憑國民身分證辦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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