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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有關債權人可否請領債務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內戶字第○九三○○一二四二五號函釋:

按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秘台廳家二字第○九三○○二五八一一號函略以:「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需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如債權人釋明與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有利害關係,得向該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迄查詢時為止是否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受理事件;惟繼承人係何時知悉其得繼承,因案而異,其仍有可能於債權人查詢後,始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有關債權人請領債務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應持憑法院復知迄其申請時為止,該繼承人未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書面文件辦理。


※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

為因應電子化政府及本縣新增英文戶籍謄本項目、本縣公務機關運用本府免書證免謄本項目等,為明確統一各戶政事務所做法,以便利民眾申請戶籍資料,特訂定「桃園縣戶籍資料申請須知」以茲規範,歡迎上網查詢。


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

「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資產管理公司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服務公司)係經財政部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並受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債權人持資產服務公司通知函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似足資證明該債權人為戶籍法第九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


※戶政事務所核發訴訟用戶籍謄本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九二○○○五九八○號函釋:

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訴訟用戶籍謄本時,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宜否省略一案,利害關係人持憑同一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得不限制核發次數,惟戶長之個人記事應予省略,而被申請人如無更改姓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國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變更情事時,其個人記事得予省略,以保障被申請人隱私。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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