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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更正、撤銷、廢止登記


※民眾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改名

桃園縣政府府民戶字第○九一○二四七六六二號函釋:

民眾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改名時,所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應由申請改名當事人書面提供或口頭提出同姓名者戶籍資料,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直接電腦列印參考附卷,不再發予申請人,以保障另一同姓名民眾權益。


※招贅婚姻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九二○○七二二八○號函釋:

招贅婚姻所生子女,其父母婚姻關係因離婚而解消欲再重新約定改姓,與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符,不得再約定改姓。


※姓名條例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改名不分年齡,隨到隨辦

自即日起,改名案件,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自行核定並隨到隨辦,可大幅縮短辦理期限。為讓您更輕鬆掌握與保障個人權益,凡改名之民眾,本所均免費提供一張【改名後變更相關資料一覽表】,以讓您充分得知改名後的後續處理及注意事宜,避免因疏漏而造成日後的遺撼。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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