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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


※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九一○○○二七七六號函釋: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戶籍法暨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者(空戶),戶政事務所得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前述二人不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依查尋人口處理。


※不實申報戶籍登記,提高罰鍰

不實申報戶籍登記(包括虛報遷徙) 將處新台幣3000元至9000元罰鍰,敬請據實辦理戶籍登記。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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