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網站導覽]  [便捷鍵]

*這是flash影片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中文及英文字樣這是fla影片
:::

:::首頁 ] [ 法令宣導 ] > 身分登記法令宣導

身分登記法令宣導

民法第1059條重點提示:

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民法第1078條重點提示:

第1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2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婚姻媒合定型化契約範本

「婚姻媒合定型化契約範本」進入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後,點選「移民資訊查詢」。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二條,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實施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二條,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實施。


※有關辦理出生登記應提憑之證明文件

一、有關辦理出生證明應提憑之證明文件,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辦理出生登記。至非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二、子女姓氏約定書(由父母雙方約定)或由父母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章。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並於出生證明書或出生登記申請書載明子女姓名後簽名或蓋章。

三、戶政人員於辦理巡迴查對時,如發現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之個案者,應協助申請人依前開規定辦理,並隨時瞭解新個案情節,與社政、警政等單位加強聯繫。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

「有關子女親權之行使,應由父母共同為之」往後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戶籍登記、國民身分證印鑑登記證明及改名等,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時,請由父母共同辦理。


※假結婚,撤銷結婚登記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九一○○○六○一九號函釋:

若婚姻業經法院審認為「假結婚」無誤,戶政事務所得應利害關係人申撤銷二人之結婚登記,惟當事人間如有因身分關係而生其他爭議時,則仍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地址:32652  桃園縣楊梅鎮校前路409號三樓    電話:03-4782324(代表號)    免付費陳情申訴、禁止性騷擾申訴專線:0800-200683    傳真:03-4759350.4754240

MSN帳號:yangmei_1@hotmail.com    SKYPE帳號:yangmei_1    即時通訊帳號:yangmei_a1    本網站最佳瀏覽環境:IE6.0    解析度: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