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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Q&A


Q1:

請問要辦理結婚登記,要帶那些證件?

A1:

一、身分證明文件:

(一)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二)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備妥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一)在國內結婚者,備妥證書或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

(二)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備妥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問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兔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備妥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四)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五)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備妥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畢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備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欲冠配偶之姓者,另附冠姓之約定書(在結婚證書影本空白處寫明,並加蓋雙方當事人印章亦可)。

五、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臺幣50元整。

六、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書另備規費每張新臺幣100元整。


Q2:

可否委託他人代辦結婚登記?

A2:

一、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包括當日)以後在國內登記結婚者,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包括當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始得委託他人辦理。


Q3:

結婚後夫妻的戶籍一定要放在一起嗎?

A3:

結婚後夫妻戶籍是否應設於同址,端視夫妻是否確實居住同址而定,遷徙係一事實行為,是以居住之事實為準,故如夫妻兩人確實居住同一地址,則戶籍就應依事實設於同址;但若婚後夫妻未共同居住,則兩人戶籍將在各自的居住地,亦即您的戶籍應遷入您實際居住的地方,始符合戶籍法之規定。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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