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一、 |
本人。 |
二、 |
戶長。 |
三、 |
全戶之分(合)戶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
四、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五、 |
受委託人。 |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一、 |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
二、 |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戶內部分人口合併,應攜帶雙方戶口名簿) |
| 三、 |
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證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
四、 |
受託辦理分(合)戶登記,應備妥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由受委託人申請。 |
五、 |
未成年子女分(合)戶登記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共同委託他人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之者,但應加附他方同意書。 |
六、 |
未成年子女及配偶,除特殊情況並經查屬實外,同一住址不得為分戶之登記。 |
七、 |
分(合)戶登記,免予更換國民身分證,分戶應繳納戶口名簿規費每張:新台幣3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