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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及大陸配偶來臺應行注意事項及流程

【結婚申請】

結婚登記申請流程

申辦事項與地點

應繳具之文件

注意事項

於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單身宣誓認證書

  1. 身分證正本。
  2. 個人戶籍謄本五份。
  3. 印章。
 

於大陸地區所指定之各級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1. 單身宣誓認證書。
  2. 男女雙方相關身份證明文件。
  3. 其他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指定之事項。
 
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1. 結婚證書。
  2. 其他大陸地區公證機關指定之事項。
 

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 宏泰大樓十六樓電話:02-27134726)

  1. 結婚公證書正本乙份影本貳份。
  2. 身分證正本。
  3. 填具驗證申請表乙份。
  4. 每一字號公證書繳納新台幣兩佰元之驗證費。
  1. 若本人不克前來而委 託他人辦理,應先行填具委託書乙份,交由代理人繳交海基會備查,代理人並應攜帶其身分證以供查證。
  2. 驗證事宜另請詳閱「辦理文書驗證手續」說明。

於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1. 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乙份。
  2. 大陸配偶經過入出境管理局面談證明。
  3. 身分證正本。
  4. 戶口名簿。
  5. 印章。
  6. 最近二個月內兩吋相片三張。

若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前結婚者,尚須另行繳交貳名證人之結婚見證切結書乙份,證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切結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後,方可持往戶政機關辦理。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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