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99/01/01修訂
申請流程 |
受理機關 |
應繳證件 |
團聚 |
移民署服務站 |
- 申請書、照片1張。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 保證書。
- 戶籍謄本。
- 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
-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第1次申請來臺團聚者,才須檢附)。
- 證件費600元。
- 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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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
戶政事務所 |
- 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結婚公證書。
- 戶口名簿。
- 臺灣配偶國民身分證、印章、照片。
- 經移民署核蓋「XX年XX月XX日通過面談,請於30日內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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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居留 |
移民署服務站 |
- 申請書、照片1張。
- 大陸居民身份證影本。
-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 團聚證。
- 保證書。
- 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即無犯罪刑事紀錄證明)。
- 在臺健檢表。
- 尚餘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戶籍謄本(須記載大陸配偶姓名)。
- 證件費1,600元。
- 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註1:須由申請人親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註2: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及格式,得於移民署網站 (www.immigration.gov.tw)點選申請事項之申請書表/範例之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即可下載是項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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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 |
附記:
- 有數額限制者(申請長期居留數額每年1萬5千人)依申請先後順序定額核配。
- 在臺依親、長期居留期間,無須申請工作證即得在臺工作。
- 在臺依親、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父母及未成年親生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
- 在臺依親居留期間,臺灣配偶死亡者,得繼續在臺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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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留 |
移民署服務站 |
- 申請書、照片1張。
- 依親居留證。
- 婚姻存續、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戶籍已登載者免附)、遭受家暴離婚,且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依親對象死亡未再婚之證明。
- 保證書。
- 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即無犯罪刑事紀錄證明)。
- 在臺健檢表。
- 尚餘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證件費2,600元。
- 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註1:須由申請人親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註2: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者,申請長期居留時,免附刑事紀錄證明及健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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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留在臺居住逾183日 |
附記:
- 依親對象死亡,在臺育有已設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得逕申請定居設籍。
- 許可長期居留後,依親對象死亡者,仍得在臺長期居留;惟如未再婚且在臺已連續居留滿四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得申請定居設籍。
- 在臺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者,申請定居時,免附刑事紀錄證明及健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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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 |
移民署服務站 |
- 申請書、照片1張。
- 長期居留證。
- 戶籍謄本。
- 婚姻存續、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戶籍已登載者免附)、遭受家暴離婚,且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依親對象死亡未再婚之證明。
- 保證書。
- 經海基會驗證之出生公證書(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
- 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即無犯罪刑事紀錄證明)。
- 健檢表。
- 尚餘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喪失原籍證明。(得具結三個月內補正)
- 證件費600元。
- 掛號回郵信封。
註1:須由申請人親至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註2:申請人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正本,驗畢退還,俟接獲移民署公文後,再持憑上述證件至指定服務站換領定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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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設戶籍登記 |
戶政事務所 |
- 定居證正本。
- 戶口名簿、印章。
- 相片1張。
註1:定居證由移民署寄送服務站;當事人須先持憑移民署公文、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正本至指定服務站換領定居證正本,再持該證至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人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註2:辦妥初設戶籍登記後,即可申請國民身分證及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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