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11月28日台內戶字第○九四○○七九○一二二號函頒 |
內政部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內戶字第○九四○○六七○八六號函修正 |
一、 |
為執行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
二、 |
申請歸化者上課時數之認定,由申請人住所地之戶政事務所於外籍人士上課時數資料系統查核申請人之累計時數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
1.累計時數符合規定時數者,列印上課時數紀錄併歸化申請案,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審核。 |
2.累計時數未達規定時數者,通知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以資核對。 |
3.上課時數遺漏登錄者,應查證並補登錄後,始得予以採計。 |
三、 |
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之程序如下: |
1.接獲歸化測試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WORD檔] [PDF檔])時,應核對歸化測試者所附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基本資料。 |
2.於歸化測試題庫系統鍵入參加測試者之資料,並列印製發歸化測試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二[WORD檔] [PDF檔])於二星期內郵寄歸化測試者。 |
3.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擇定之測試方式,於歸化測試題庫系統隨機抽取試題,並列印口試評分卷、口試題目及答案卷或筆試評分卷、筆試題目及答案卷(格式如附件三至附件六[WORD檔] [PDF檔])後,封袋備用。 |
4.測試時間為三十分鐘,應於測試前向參加歸化測試者說明測試須知。 |
5.口試測試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所擇定之語言,指派熟悉該語言之人員辦理。 |
6.口試測試採一對一方式,不同之歸化測試者應採不同之口試試題。 |
7.實施口試時,應核對口試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為參加歸化測試者,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後收回備用;測試人員應逐題測試後於評分卷內評分,並於評分卷之測試人員簽名欄簽名。 |
8.實施筆試時,應核對筆試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為參加歸化測試者,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並作答。測試完畢收回評分卷後,測試人員據以評分,並於評分卷之測試人員簽名欄簽名。 |
9.將參加歸化測試者之成績鍵入歸化測試題庫系統,並列印歸化測試成績單(格式如附件七[WORD檔] [PDF檔])於二星期內郵寄歸化測試者。 |
四、 |
參加歸化測試者應依歸化測試通知書之日期參加測試。 |
五、 |
歸化測試成績單有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WORD檔] [PDF檔]),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辦理歸化測試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
1.污損之成績單。但申請補發者,免附。 |
2.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原辦理歸化測試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審核無誤後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