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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相關規定彙整:

一、 大陸地區配偶持臺灣地區居留證在台居留滿二年,港、澳居民持臺灣地區居留證在台連續居留滿一年,向警察局戶口課申請函轉境管局核發定居證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二、 外籍配偶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持臺灣地區居留證在台連續居留滿一年(須滿365天),向境管局申請定居證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三、 外籍配偶經駐外管處查無不良記錄,面談雙方當事人及查核合法婚姻證明文件、良民證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後,駐外館處得逕行核發居留簽證,持居留簽證入境後,十五日內向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四、 外國人申請歸化(在台每年有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居留繼續五年或為我國人之配偶、養子女在台每年有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居留繼續三年)取得國籍後,向境管局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連續在台居留一年(須滿365天)後,再向境管局申請定居證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五、 在台原有戶籍人民,於國內回復國籍後,向境管局申請入國許可證副本,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或向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蓋有查驗章戳)入境,向戶籍地戶政事所辦理遷入登記。
六、 在台原有戶籍人民,出國二年以上,戶政事務所應代辦逕為遷出登記,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蓋有查驗章戳)入境,向戶籍地戶政事所辦理遷入登記。
七、 在台設有戶籍,持外國護照居留簽證入境,向警察局外事課申請外僑居留證,應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八、 在台設有戶籍,持外國護照停留簽證入境,向警察局外事課申請停留延期,應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九、 在台原有戶籍,已代辦遷出登記,因中華民國護照遺失或逾期,持「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境者,可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十、 在台原有戶籍人民,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以前,進入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應憑境管局核發入境證副本,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十一、 在台原有戶籍人民,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以前,進入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有家眷隨行返台定居者,宜申請專案居留,並居留滿二年後,憑境管局核發之入境證副本,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十二、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護照之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經境管局通報後,戶政事務所逕為註銷其台灣戶籍並通知繳還國民身分證,單身戶應繳還戶口名簿。
十三、 國人與大陸人士結婚辦理登記,須先經境管局面談並於入出境許可證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及停留效期延長為六個月之戳記。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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