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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內政部97年10月修訂)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申請流程

受理機關

應繳證件

結婚登記

戶政事務所

*在國內結婚者:

  1. 結婚證書。
  2. 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3. 戶口名簿。
  4. 國民身分證、印章。

*在國外結婚者:

  1. 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
  2. 戶口名簿。
  3. 國民身分證、印章。
  4. 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
  5. 外國籍配偶未能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須另附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申請居留簽證。

申請人倘在國外,請直接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申請人倘已持停留簽證入境,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含臺中、高雄、花蓮辦事處)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1. 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
  2. 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交結婚證書)。
  3. 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
  4. 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3個月內發給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5. 護照(所餘效期至少在6個月以上)。
  6. 最近6個月之2吋彩色相片2張。

*【以上二至四項文件倘係國外作成者,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已持停留簽證入境者,倘在臺已逾停留期限應即離境,不得申請在臺改辦居留簽證。】

申請外僑居留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各地服務站
臺北市服務站
臺北市廣州街15號
02-23899983
02-23889393
桃園縣服務站
桃園市縣府路106號
03-3314830、03-3310409
03-3311098、03-3318243
03-3317197、03-3318852

  1. 填寫外僑居留證申請書一份,繳交最近一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規格比照現行國民身分證規定)。
  2. 繳驗護照、居留簽證。
  3. 檢附申請居留證理由之證明文件,例如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
  4. 繳交居留證費用。(一年期新台幣1000元,二年期新台幣2000元,三年期新台幣3000元)

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三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戶政事務所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
03-4782324分機123

  1. 準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1年內所攝相片3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另加護照及印章)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4.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如:最近一期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或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證明】【金額為380160元以上】
  5.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6. 證書費新台幣200元。

*※本項證明僅供申請人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時,需要我國提供可歸化我國國籍證明者使用之;本項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限為一年。

*※如申請人之原屬國政府並未要求須提憑本證明始得許可喪失該國國籍者,則無須申請本證明。

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

洽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

逕向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洽詢。

越南: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5號三樓02-25166626
菲律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07號四樓02-27786511
印尼: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50號六樓02-87526170
泰國: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8號十二樓02-25811979
馬來西亞: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02號八樓02-27132626

申請歸化國籍
(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三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戶政事務所層轉內政部許可

  1. 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一年內所攝相片3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 無國籍、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國籍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喪失國籍證明書(含原文及中文譯本),須經駐外館處及外交部或外交部驗證】
  3.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另加護照及印章)
  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5.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如:最近一期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或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證明】【金額為380160元以上】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者,得免附此項證明】
  6.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7.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
  8. 證書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各地服務站
臺北市服務站
臺北市廣州街15號
02-23899983
02-23889393
桃園縣服務站
桃園市縣府路106號
03-3314830
03-3310409
03-3311098
03-3318243
03-3317197
03-3318852

  1. 居留申請書1份(含最近一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規格比照現行國民身分證規定)。
  2. 取得國籍證明文件影本,如內政部許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正本驗畢歸還)。
  3. 證照費新臺幣400元。
  4.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
(須居留滿一定期間:自核准居留之日起,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1. 定居申請書1份(含最近一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規格比照現行國民身分證規定)。
  2. 臺灣地區居留證。
  3. 我國國籍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 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6.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7. 證照費新台幣400元。

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

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
03-4782324分機123

  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定居證。
  2. 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3. 相片1張(最近一年內所攝,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4. 初領身分證者,應繳交新臺幣50元。

*申請人申報戶籍後,即可依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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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英文)...[WORD檔].[PDF檔]
  •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印尼文)...[WORD檔].[PDF檔]
  •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泰文)...[WORD檔].[PDF檔]
  •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越南文)...[WORD檔].[PDF檔]
  • 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柬埔寨文)...[PDF檔]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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