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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印鑑申請 ] > 印鑑變更、註銷登記

印鑑變更、註銷登記

申請人:

一、

當事人。

二、

被委託人(法規有特別規定可以委託辦理之情形:例:1.本人在國外:委託書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2.本人在監所:委託書經監獄機關蓋章驗證。)。

三、

法定代理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自辦理。

二、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須另附繳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所使用之姓名應為戶籍登記之姓名)

三、

未成年之父或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加附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四、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禁治產宣告。

3.喪失國籍。

4.遷出原戶籍管轄區者;但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五、

申辦印鑑登記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每張新台幣20元。

相關申請書表:

受理流程圖:

登記流程圖

登記流程圖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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