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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

申請人:

一、

當事人。

二、

受委託人。

三、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年滿20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自辦理。

二、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辦理者,須另附繳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所使用之姓名應為戶籍登記之姓名)。

三、

父或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加附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受禁治產宣告者,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應由監護人辦理。

四、

重大病傷或行動不便者,可以電話或委託他人向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派員到家(或醫、療養院)查證辦理。

相關申請書表:

受理流程圖:

登記流程圖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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