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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

一、

本人。

二、

法定代理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種類:

1.初領:

(1)年滿14歲以上:當事人印章、戶口名簿。

(2)未滿14歲者: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補領:本人印章、戶口名簿、政府機關所發足資證明之有照證明文件(駕照、健保卡除外);14歲以上未成年人已領新證者,可委託父或母補領。

3.換領: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若舊證相片無法辨識者須另附足資證明之有照證明文件)(除第一次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須親自領證外,其餘可委託他人換領)。

二、

當事人最近一年內拍攝之彩色照片一張(不得戴有深色眼鏡)。重病殘障、畸形或65歲以上老人可辨識為同一人者,免受一年內近照之限制。

三、

當事人須親自到場辦理。如係14歲以下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無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應宣告禁治產,由監護人申請。

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作業說明:

一、

當事人遺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前,可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或電話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身分證。

二、

當事人如在國外,無法親自或電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可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三、

當事人(受委託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應填寫「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記錄表」。

四、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依據相關戶籍資料詢問、核對、查證當事人身分(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RLSC3100)後,登載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民身分證掛失記錄資料檔,提供各界查詢,使用該網站之機關、機構或個人,應加強查證當事人身分。

五、

當事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後,戶役政資訊系統將自動移除掛失記錄,更新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

六、

當事人掛失國民身分證後,如經尋獲,可於申請補發新證前,申請撤銷掛失。申請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程序,請依照申請掛失之程序辦理。

七、

為利民眾遺失(尋獲)國民身分證時可立即辦理掛失(撤銷掛失),爰採網路申辦服務方式,民眾以自然人憑證自行上網,辦理國民身分證24小時便民掛失作業,以減輕其對國民身分證遺失之焦慮與不安,「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作業」置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ris.gov.tw),民眾可由「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圖示點選進入申辦。

八、

內政部96年12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98608號函:「......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無論向異地或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均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俾利戶政事務所確實核對檔存照片、所繳之相片與當事人人貌是否相符」。

※當事人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因尚未申請補發新證,其戶籍資料登載之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不予異動,俟當事人依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後,再予更新請領記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該掛失記錄不作為遺失國民身分證之證明。

備註:

一、

申請補領者,於舊證尋獲時,請繳回戶政事務所作廢。

二、

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不能共同申辦未滿十四歲未成年子女身分證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三、

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得出具委託書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辦理請領國民身分證。

四、

初、換領身分證隨辦隨發,補領及換領之舊證照片損毀,不勘辨認者,受理後二天內發給。唯經提供政府機關所核發之有照證件,經本所採認者,可隨辦隨發。

五、

重大病傷或行動不便者,可以電話或委託他人向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派員到家(或醫、療養院)查證辦理。

相關申請書表:

受理流程圖:

登記流程圖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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