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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核發

證件核發

登記類別

法令依據

申請期限

戶口名簿

戶籍法第五十四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戶籍謄本

戶籍法第六十五條: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

戶籍法第五十四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戶籍法第 五十七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戶籍法第六十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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