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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更正、撤銷、廢止登記

申請人:

一、

本人。

二、

原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

三、

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應憑下列證件之一提出申請更正:

1.政府機關所核發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2.臺灣省光復前之戶口調查簿,謄本或有關戶籍資料。

3.各級政府機關或合法團體之證明文件。

4.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及檢察署處分書等。

5.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接生之出生證明書。

6.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及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7.其他足資證明文件(須經實體審理者為準)。

二、

申請更正本項戶籍登記事項,除戶籍人員過錄錯誤者外,均以一次為限。

三、

戶籍登記致錯誤者,由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申報錯誤者,由當事人自行提憑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四、

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

五、

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新台幣50元整。

相關申請書表:

受理流程圖:

登記流程圖

登記流程圖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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