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一、 |
本人。 |
二、 |
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 一、 |
依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3.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由申請改名當事人書面提供或口頭提出同姓名者戶籍資料) |
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詮敘機關通知書) |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應附初次設籍謄本。但第二次改名者,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 |
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 |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者,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 二、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應附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
2.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應附載有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應附服務機關證明書) |
三、 |
依命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者申請改名,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核定,隨到隨辦。 |
四、 |
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
五、 |
戶口名簿、申請人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無證者免)。 |
六、 |
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新台幣50元整。 |
備註: |
一、 |
除依上列各款情形附繳證件外,並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戶籍謄本,連同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辦。 |
二、 |
年滿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如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