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網站導覽]  [便捷鍵]

*這是flash影片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中文及英文字樣這是fla影片
:::

:::首頁 ] [ 變更、更正、撤銷、廢止登記 ] > 改名申請

改名申請

申請人:

一、

本人。

二、

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依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由申請改名當事人書面提供或口頭提出同姓名者戶籍資料)

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詮敘機關通知書)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應附初次設籍謄本。但第二次改名者,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

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者,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應附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2.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應附載有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應附服務機關證明書)

三、

依命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者申請改名,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核定,隨到隨辦。

四、

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五、

戶口名簿、申請人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無證者免)。

六、

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新台幣50元整。

備註:

一、

除依上列各款情形附繳證件外,並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戶籍謄本,連同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辦。

二、

年滿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如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相關申請書表:

受理流程圖:

登記流程圖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地址:32652  桃園縣楊梅鎮校前路409號三樓    電話:03-4782324(代表號)    免付費陳情申訴、禁止性騷擾申訴專線:0800-200683    傳真:03-4759350.4754240

MSN帳號:yangmei_1@hotmail.com    SKYPE帳號:yangmei_1    即時通訊帳號:yangmei_a1    本網站最佳瀏覽環境:IE6.0    解析度: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