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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更正、撤銷、廢止登記

變更、更正、撤銷、廢止登記

登記類別

法令依據

申請期限

更改姓名

戶籍法第二十一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三十日內

更正出生年月日

戶籍法第二十二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三十日內

變更、更正、撤銷、 廢止登記

戶籍法第二十三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二十 四條: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戶籍法第二十五條: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申請為變更、更正、撤銷或 廢止之登記。
戶籍法第四十 六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三十日內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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