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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戶籍登記 ][ 遷徙登記 ] > 住址變更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申請人:

一、

本人。

二、

戶長。

三、

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四、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五、

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時,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二、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內部分人口住址變更時,應攜帶雙方戶口名簿)

三、

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證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四、

受託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五、

未成年子女住址變更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雙方委託他人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之,但應加附他方同意書。

六、

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整;創立新戶戶口名簿規費每張:新台幣30元整。

備註:

 

未成年子女遷徙,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無法共同申辦時,可以雙方委託他人辦理或由法定代理人一方為之,但應加附他方同意書。

相關申請書表:

受理流程圖:

登記流程圖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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