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一、 |
本人。 |
二、 |
戶長。 |
三、 |
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
四、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五、 |
受委託人。 |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一、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在台原有戶籍,憑蓋有入境章戳之入境證副本或我國護照)。 |
二、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所有遷入者身分證(未領證者免)戶口名簿。 |
| 三、 |
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證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
四、 |
受託辦理遷入登記,應備妥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由受委託人申請。 |
五、 |
未成年子女遷入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共同委託他人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之者,但應加附他方同意書。 |
六、 |
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整;創立新戶戶口名簿規費每張:新台幣30元整。 |
七、 |
申請人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得免繳交一年內相片一張;如欲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
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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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資訊電腦化,請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不必返回原戶籍地辦理遷出登記。(須附當事人原戶口名簿、戶長或本人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