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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

遷徙登記

登記類別

法令依據

申請期限

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十七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之登記。

三個月
又三十日內

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十六條:
遷出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出之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

三個月
又三十日內

住址變更登記

戶籍法第十八條:
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時,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三個月
又三十日內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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