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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登記

申請人:

一、

監護人。

二、

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監護登記」:

(一)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並依民法第1I10條規定設置監護人者。

(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有民法第1091條應設置監護人情事或同法第1094條指定監護人情事者。,/p>

(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委託他人監護而有民法第1092條規定倩事者。

(四)其他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非由父母擔任情事者。

二、

禁治產監護:禁治產宣告文件。

三、

親屬會議選定:選定書件。(親屬會議會員五人,應依民法規定順序組成)。

四、

委託監護:被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五、

法院判決監護: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非由父母擔任監護)

六、

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七、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八、

委託他人辦理,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

九、

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之委託或授權書。

十、

監護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相關申請書表:

受理流程圖:

登記流程圖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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