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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申請人:

一、

離婚雙方當事人。

二、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三、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正本。

二、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譯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三、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四、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五、

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新台幣50元整。

六、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備註:

一、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二、

未成年人離婚協議書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相關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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