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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子女姓氏約定宣導短片

申請人:

一、

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二、

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三、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四、

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二、

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均須正本)

三、

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均須正本)

四、

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父母結婚日期)。

五、

在國外出生者,一律俟其入境後,依規定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核發定居證後,始得憑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

備註:

一、

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出生子女,不得申報出生登記。

二、

父母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在台出生子女,憑出生證明辦理出生登記。

三、

父或母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子女,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副本入境後,再向入出國移民署換發定居證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四、

父母均為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子女,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入境證入境後,再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五、

父母均為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子女,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年齡在十二歲以下,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副本入境後,再向入出國移民署換發定居證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六、

父為外國人之未成年子女, 89.2.8 國籍法修正前在台出生,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函送警察局外事課,由申請人領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七、

父為外國人, 89.2.11 國籍法修正後在台出生,憑出生證明辦理出生登記; 89.2.9 及 89.2.10在台出生子女,可隨申請人意願擇一申請辦理。

八、

父為外國人,國籍法修正前在國外出生子女,十二歲以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相關申請書表:

受理流程圖:

登記流程圖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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