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一、 |
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
二、 |
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三、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
四、 |
受委託人。 |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
一、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
二、 |
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均須正本) |
三、 |
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均須正本) |
四、 |
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父母結婚日期)。 |
五、 |
在國外出生者,一律俟其入境後,依規定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核發定居證後,始得憑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 |
備註: |
一、 |
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出生子女,不得申報出生登記。 |
二、 |
父母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在台出生子女,憑出生證明辦理出生登記。 |
三、 |
父或母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子女,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副本入境後,再向入出國移民署換發定居證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
四、 |
父母均為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子女,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入境證入境後,再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
五、 |
父母均為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出生子女,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年齡在十二歲以下,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副本入境後,再向入出國移民署換發定居證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
六、 |
父為外國人之未成年子女, 89.2.8 國籍法修正前在台出生,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函送警察局外事課,由申請人領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
七、 |
父為外國人, 89.2.11 國籍法修正後在台出生,憑出生證明辦理出生登記; 89.2.9 及 89.2.10在台出生子女,可隨申請人意願擇一申請辦理。 |
八、 |
父為外國人,國籍法修正前在國外出生子女,十二歲以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向入出國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