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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登記

身分登記

登記類別

法令依據

申請期限

出生登記

戶籍法第六條:
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

六十日內

認領登記

戶籍法第七條:
認領,應為認領之登記。

三十日內

收養登記

戶籍法第八條:
收養,應為收養之登記。

三十日內

終止收養登記

戶籍法第八條:
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之登記。

三十日內

結婚登記

戶籍法第十九條:
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

三十日內

離婚登記

戶籍法第十九條:
離婚,應為離婚之登記。

三十日內

監護登記

戶籍法第十一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三十日內

輔助登記

戶籍法第十二條: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三十日內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戶籍法第十三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三十日內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戶籍法第十四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

三十日內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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