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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令 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登記資料及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第五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一百五十MB以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七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縣府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府法二字第0940316220號令發布,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件收費新台幣二百元。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三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由戶政事務所收取繳庫。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內政部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827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內戶字第094001476號修訂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1.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台幣一千元。

2.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台幣一千元。

3.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台幣一千元。

4.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台幣一千元。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或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三十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三千三百元。

第三條

國籍許可證書或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四條

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第五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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