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令
修正發布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
第二條 |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登記資料及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一、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
第三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 |
第四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
第五條 |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一百五十MB以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
第六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
第
七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