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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職掌

  • 身分登記:
    1. 出生登記。
    2.  
    3. 認領登記。
    4.  
    5. 收養登記。
    6.  
    7. 終止收養登記。
    8.  
    9. 結婚登記。
    10.  
    11. 離婚登記。
    12.  
    13. 監護登記。
    14.  
    15. 輔助登記。
    16.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7. 死亡宣告登記。
  • 初設戶籍登記。
  • 遷徙登記:
    1. 遷入登記。
    2. 遷出登記。(以戶所間通報方式作業,民眾無須來所辦理遷出)
    3. 住址變更登記。
  • 分(合)戶登記。
  • 出生地登記。
  • 印鑑登記:
    1. 印鑑登記。
    2. 印鑑證明。
    3. 印鑑變更。
    4. 印鑑註銷。
  • 門牌編釘:
    1. 門牌編釘。
    2. 門牌整、改編。
    3. 門牌初、補、換發。
    4. 門牌證明書核發。
  • 文件核發:
    1. 國民身分證核發。
    2. 戶口名簿核發。
    3. 中英文結婚、離婚證明書。
  • 戶籍資料閱覽及謄本核發:
    1. 現戶戶籍資料閱覽及謄本核發。
    2. 除戶戶籍資料閱覽及謄本核發。
    3. 光復初次設籍資料閱覽及謄本核發。
    4. 日據時期戶籍資料閱覽及謄本核發。
    5. 戶口統計資料核發。
    6. 英文戶籍謄本核發。
  • 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登記。
  • 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
  • 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重複或不合邏輯處理。
  • 選舉名冊。
  • 特殊人口註記(查尋人口、出入監人口、遷出未報)。
  • 自然人憑證(網路身分證)核發。

第七十五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六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七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八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第八十條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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